“指定購物”是否被判“死刑”?“不合理的低價”到底如何認定?……《旅游法》實施以來,圍繞核心的第35條規定,旅游部門和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理解和執行不一致等問題。國家旅游局官網日前發布了《國家旅游局關于嚴格執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首次對相關歧義部分作出明確的“名詞解釋”,重申“堅定不移地取締‘零負團費’等違法經營行為”。
《通知》強調,旅游社在旅游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相關解釋
■“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或者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提供旅游服務,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
■ “誘騙旅游者”——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通過虛假宣傳,隱瞞旅游行程、具體購物場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真實情況的手段,誘使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或者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
■ “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定,或者通過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游者消費,收受的旅游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 “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活動時,沒有對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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