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旅行社不退押金被判賠
2014年11月4日,邵女士代表17名游客與某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及補充協議,參加“泰國一地6天5晚”旅游項目。雙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合同以‘金融惠游’收客,17名游客共向旅行社繳納50萬元旅游金融押金,即可享受旅游費用減免等優惠待遇;待旅游結束,旅行社將保本無息全額退還押金!痹谥Ц堆航鸩⑼瓿杀敬纬鲇魏,邵女士向旅行社提出依約退還押金,卻遭拒絕,邵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歸還旅游押金5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審中,某旅行社抗辯稱,實際與邵女士簽訂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系該社員工畢某某,邵女士主張的款項匯入到了畢某某的賬戶,沒有實際支付給旅行社。而畢某某自2014年年底就不再到旅行社上班,故不同意邵女士的訴請。
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畢某某在與邵女士簽訂合同期間系旅行社的職工,雙方簽訂的合同及向邵女士出具的收據、發票等文件均加蓋有該旅行社的印章,旅游合同內容也已履行完畢,因此畢某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即使畢某某沒有得到旅行社的授權,其行為對邵女士也足以構成表見代理。故判令旅行社退還邵女士旅游押金5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分析】
押金收取亂象叢生待規范
當前,在我國旅游業迅猛發展的同時,因旅游所引發的糾紛也在不斷增加。而在審理該類案件的過程中,法院發現出境旅游押金的管理存在法律空白和制度漏洞。
所謂出境旅游押金,是旅行社在組織出境游時,為了防止因游客滯留境外而受到行政處罰,根據旅游目的國、游客自身情況、以往中國公民實際滯留境外情況等,在游客出境前要求其繳納的旅游保證金。自我國開放出境游以來,收取出境旅游押金已經成為行業慣例,但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此均沒有相關規定,亦無相應的行業性規范予以規制。
目前,我國針對旅游市場的主要法律法規有201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務院2009年發布的《旅行社條例》、國家旅游局下發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這些法律法規均未對出境旅游押金進行規范,既未規定游客是否必須交納出境旅游押金,也未規定旅行社對出境旅游押金的收取條件、收取方式、管理手段及退還方式等。隨著我國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加之個別旅行社不及時歸還旅游押金的不誠信經營、旅行社自身管理不規范等,因此引發的旅游糾紛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旅游者交納出境旅游押金后不能得到及時歸還,出境游押金被侵占、挪用現象頻發,旅游者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針對上述問題,為進一步完善出境游押金管理,維護旅行社和游客雙方的合法權益,朝陽法院以司法建議形式,向國家旅游局提出了三點建議:
一是規范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條件及標準,根據游客年齡、職業、財產狀況等確定是否收取押金及數額。
二是規范出境旅游押金的收取方式,要求旅行社與旅游者就出境旅游押金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及出境旅游的擔保形式、擔保金額、用途、返還方式、返還時間等;盡量采用非現金形式提供擔保,以現金形式提供擔保的,宜采用第三方托管,采取旅行社、游客與銀行等第三方簽訂三方協議的形式,由游客將款項直接匯入銀行等第三方托管賬戶,以保證旅游押金的安全。
三是出境游組團社要加強出境旅游業務的管理,管好分社、門市部等分支機構和所屬工作人員,以及合同、發票、賬款、公章,規范出境旅游押金的管理制度,防范挪用、侵占出境旅游押金以及利用出境旅游押金非法牟利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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