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隨全體游客按約乘航班出國后,導游勸誘威逼游客們參加自費游,大部分游客在原先團費的基礎上又交了五、六千不等的自費游費用,薛女士姐妹沒有參加自費游,而且是全團唯一沒有參加境外自費歐元深度游的兩位老人,這導致旅行社工作人員在旅行過程中對她們的服務非常惡劣,領隊加導游肖俊因為沒有掙到回扣而報復姐倆,讓兩名六十多歲的老人在異國他鄉不僅沒有感受到旅游的快樂,反而成了虐心之旅。
薛女士姐妹的種種遭遇,比如讓住下水道堵了的客房,客房沒有熱水器,賓館條件臟亂差、根本不具備約定的三四星標準,故意讓兩名老人遺漏觀看本屬免費的標志性景點埃菲爾鐵塔和盧浮宮,欺騙上付費廁所,等等。在旅行過程中,薛女士姐妹多次與導游交涉,但沒有改觀。旅行結束6月份回國后一直在維權交涉,找旅行社投訴,經消費者協會調解,再向國家旅游局投訴,一直沒有得到滿意的解決。
目前原告方的訴訟請求是旅行社賠償薛女士二人共1萬元,要求賠禮道歉,以及精神損失費1元。舉證期限沒有設定,開庭時間將延后。
關于這一話題,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和《中國青年報》經濟部主任潘圓進行了分析與討論。
經濟之聲:雖然低價游在國內外都大量存在,但這類事件最后常常是由負責任的旅行社做出讓步,或者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要走訴訟的途徑需要花費大量時間精力。二位對這個案子有信心嗎?
李斌:首先,我們要看起訴的案由是什么。如果案由是旅游合同服務違約,消費者是無法獲得精神損失賠償的。如果你選擇以侵權為案由,這就要看旅行社侵害了消費者的哪些權利,消費者需要對此進行舉證。
消費者首先要提供的證據是旅游服務合同,其中包括旅行社承諾的行程路線、景點、住宿、交通等服務標準安排。其次,消費者要提供證據,證明你實際提供給我的旅游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如果消費者能夠證明對方確實違約了,甚至在旅行合同過程中,你不但沒有給我提供約定的旅游服務,還侵害了我固有的權利,例如侵害了我的人格尊嚴等,你還要承擔加害給付的責任。
此外,消費者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本身就是一種進步。但消費者一定要注意,防患于未然才是最為重要的。
潘圓:消費者對于低價游一定要提高警惕,因為很多老年人并不了解行情,或許相關的消費部門或者維權部門可以制定出最低價格標準,為消費者提供一種參考。
本信息由三峽游輪提供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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