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旅游法》的修改,對第三十九條、四十一條第一款等條款中有關“領隊證”的內容進行了調整,此后開展領隊業務不需領隊證。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質檢合規部總監李廣表示,“從修改的條文來看,領隊業務將作為導游業務的一種,后續開展領隊業務不需要持有特別許可的證件,只要是導游,符合旅游法的規定,都可從事領隊業務。但是現有的領隊證是否已全面取消,目前還無法確定。另外,此次《旅游法》的修改也為《旅行社條例》的修訂掃清障礙,打下法律基礎。”
修正原文如下:
(一)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從事領隊業務,應當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二)刪去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領隊證”。
(三)將第九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
(四)刪去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中的“領隊證”。
(五)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中的“領隊證”修改為“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刪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領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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