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購買聯程機票,因為海南航空的飛機遇雨延誤,南方航空公司拒絕登機,兩家公司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幫助他解決問題。
【在意】
出現這種類似情況到底該誰負責?下一次遇到這種情況又該咋辦?
8月26日,四川大學教授李軍(化名)開完會從江蘇徐州返回成都,因為沒有直達航班,會務組給他訂了中轉長沙的聯程機票。
因為海南航空公司(簡稱:海航)從徐州到長沙的飛機晚點,當他抵達機場已經是19點40分,距離南方航空公司(簡稱南航)從長沙飛往成都的航班正點起飛只有25分時間了。南航工作人員拒絕了他的登機請求。
經常各地出差,這樣的事情還是第一次遇到。回到成都后,李軍分別給南航和海航負責人寫投訴信,信中要求航空公司賠償損失,并且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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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班晚點越來越頻繁的今天,前一個航班延誤導致后一個航班無法登機,損失該由誰負責,有無明確規定和法律依據?這也是眾多出行乘客的疑問。為此,華西都市報記者進行了采訪調查。
航班延誤
他未能辦理轉機手續
8月26日,李軍受邀在江蘇徐州參加一個學術會議。按照計劃,當天下午,他從徐州返回成都。因為沒有直達的飛機,會務組給他購買了中轉長沙的聯程機票,先搭乘海航航班抵達長沙,然后再從長沙乘坐南航的航班返回成都。如果兩個航班都正點起降,中途有兩個多小時中轉改簽時間,時間綽綽有余。
然而,不巧的是,當天從徐州飛往長沙的HU7038航班遇到暴雨天氣,晚點抵達長沙。李軍說,當時從下飛機到南航柜臺辦理中轉手續時,已經19:40了。這距離南航飛往成都的CZ3461航班正點起飛時間20:05只有25分鐘。
“知道這個消息后,我馬上在網上查詢發現,南航這趟飛機也將晚點20分鐘才起飛。”李軍說,這么一來,他有約40分鐘的時間辦理中轉手續以及登機。
然而,事情并沒有像想象的那樣順利。南航的柜臺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告訴他,距離飛機起飛40分鐘,按照規定,不再辦理登機手續。登機不成,李軍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飛機離開長沙機場。
當事人稱:
“兩航空公司互相推卸責任”
“我買的是聯程機票,而且延誤不是我乘客的原因,為啥要我承擔責任?”在柜臺前,李先生與南航的工作人員理論。在爭吵中,很快,海航的工作人員也走了過來。
李軍說,讓他十分驚訝的是,“兩家公司的工作人員不是來處理如何讓乘客盡快登機離開,而是在互相推諉,都說是對方的錯。”盡管李軍當場提出抗議,然而,兩家公司仍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
當晚,李軍滯留在長沙機場。本來連日的會議已經很疲憊,在滯留的幾個小時里,這個61歲的大學教授,第一次感到如此無助。
在機場,他不斷地打電話求助。最后在多方打聽下,獲悉其他航空公司還有最后一張機票飛往成都,不得已下,他只能掏錢買了僅有的一張頭等艙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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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投訴
“到底應該誰來負責?”
回到成都后,李軍一邊忙著學校開學工作,一邊草擬投訴信件。9月1日,在四川大學他的辦公室里,華西都市報記者見到了這兩份分別將寄給南航總經理王昌順和海航總裁謝浩明的信件。
信中詳細闡述了整個“囧途”中,兩家公司工作人員的處理方式和態度。在信的末尾,李軍要求兩家航空公司當事部門和人員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李軍說,對于賠償而言,他更加在意的是,現在聯程機票越來越多,如果出現這種類似情況到底該誰負責?另一方面,他自己常在空中飛,下一次遇到這種情況又該咋辦?
兩|方|回|應
南航
超過時間,無法辦理登機
9月1日下午,華西都市報記者聯系一直負責南航對接成都媒體的工作人員,對方表示,此事發生在長沙機場,她沒有權限管轄、回應此事,建議聯系南航的客服。隨后,記者撥通了客服電話,工作人員了解了情況后表示:“按照公司規定,一般情況下,距離起飛前40分鐘內不再辦理登機手續。”
對于出現類似情況,到底誰賠償有無相關規定等問題,該工作人員表示需要發送采訪提綱,經過相關部門審核,一到兩天內再回復。
海航
下半程非協議航空,無法協調
隨后,記者聯系了海航公司客服。對方表示,當天下暴雨造成航班延誤,因為是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按照規定,不予以賠償。
對于為何出現兩家公司并未妥善為乘客辦理改簽、轉乘的問題,海航工作人員表達了歉意。她說,因為下半程的南航并非協議航空,因此在延誤的情況下,沒有能力操作改簽。“如果是協議航空,無論是因不可控因素或者公司的原因,都會盡量幫忙改簽。”
李軍說,確定南航無法登機后,他曾提出轉簽到其他航空公司,可以抵消一部分再購機票的費用,但南航工作人員拒絕轉簽。這一說法,記者未得到南航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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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海航應承擔主要責任
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黃文英律師認為,李軍訂的是聯程機票,因航班延誤服務無銜接,致后續航班無法搭乘,此情形下,按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因運輸延誤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顯然,事發后,海南航空公司在與南方航空相互推諉,未幫助李軍解決換乘事宜,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法此前曾對相關航空糾紛案件出示的指導仲裁意見指出,當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誤,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將換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時運抵目的地時,航空公司有義務及時向旅客明確告知到達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轉簽服務,以及在不能提供轉簽服務時旅客如何辦理旅行手續,航空公司未履行該項義務,給換乘旅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黃律師說,綜上,海航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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