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規定,旅行社經營一日游產品,應當向旅游行政部門備案。經營“一日游”產品的旅行社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通過旅游團隊服務管理系統填報團隊服務信息,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電子行程單;沒有通過旅游團隊服務管理系統填報團隊服務信息,將處1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街頭散發一日游小廣告的痼疾,條例草案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涂寫、張貼“一日游”產品廣告,違反的將由城管部門進行處罰。
對于通過網絡經營旅游產品的情形,草案要求,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顯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范圍、經營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違反上述規定將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草案規定,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或者接受旅游服務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銷售者或服務者賠償。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行業組織發現搜索引擎服務經營單位發布虛假旅游經營信息的,可以向旅游行政部門舉報。旅游行政部門經核實屬于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搜索引擎服務經營單位予以刪除。否則,將由旅游行政部門會同網信部門約談搜索引擎服務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被約談的信息,應當納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此外,草案還提出,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設立旅游開放日、旅游觀光通道等方式向旅游者開放,挖掘文化內涵,豐富旅游資源。
對于景區中的噪音擾民現象,條例草案明確,景區應當劃定可以使用擴音設備的區域,使用擴音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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