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夫婦雖都已過古稀之年,但兩人身體硬朗,曾有過多次赴境外旅游的經歷。去年3月,兩人到上海一家知名旅行社報名參加日本長崎、福岡等地5日“花見之旅”,旅游費總計1.5萬余元。在旅行社的推薦下,兩人還投保了每人75元的保險。
2015年3月24日,按照行程安排,陳先生夫婦與其他游客一起在結束當天的游覽后,入住日本當地一家溫泉酒店。當晚,陳先生獨自一人前往設在酒店內的溫泉池泡澡,老伴則留在房間內休息。當晚10點半左右,酒店工作人員在溫泉池內發現有一老年男性溺水,溺水者系陳先生。陳先生于當晚11點30分宣告不治。
陳先生的兒子趕到日本處理善后事宜,并在一周后將陳先生的遺體運回國內火化。家屬并未要求進行尸檢,這讓陳先生的確切死因撲朔迷離。旅行社方面表示,事發的溫泉水深僅54厘米,而陳先生身高有1.75米,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發生溺水。
此后,家屬與旅行社就賠償問題進行了多次協商,旅行社也協助家屬向保險公司申報了理賠,但家屬因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存有異議,拒絕領取20余萬元的保險理賠金。家屬認為,旅行社對陳先生的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以旅行社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提出了共計58萬余元的賠償請求。
法院審理后指出,綜合全案案情,旅行社已經盡到相關的安全保障義務,且死者之前經常出國旅行并在日本泡過溫泉,理應對相關注意事項有所了解。根據常識,成年人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在泡澡池不可能發生溺亡,故不能排除死者的死因系自身身體原因。
法院認為,陳先生家屬主張領隊未在第一時間認出溺水者身份,旅行社的解釋合情合理,相反同行家屬在死者長時間泡澡未歸的情況下未引起警覺,且并未有證據證明由于身份未確定而耽誤搶救。至于游客家屬主張的合同主體問題,也不能成立為法律上侵權賠償的理由。據此,陳先生家屬的賠償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但同時法官也指出,失去親人的悲痛之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意外既然已經發生,家屬應理性對待,通過保險理賠進行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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