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險旅游需提前五日備案
新《條例》增加了2章27條內容,涵蓋網絡旅游、 旅游購物、導游薪酬等社會關心的問題,其中最大變化是突出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了旅游者權利和義務。
新《條例》規定,旅游者對相關旅游產品和服務的內容、標準、價格、注意事項等信息享有知情權;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旅游產品和服務、獲取相關合同文本以及旅游過程中相關的發票等支付憑證等9項權利。
對眼下時髦的網絡旅游、探險旅游、車友會組織的旅游活動,新《條例》規定,俱樂部、車友會、協會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旅行社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業務經營范圍和經營地址等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組織開展穿越山嶺、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險性的健身探險旅游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參與者作出風險提示,并應當提前五日將活動時間、地點、路線、人員名單、保障措施、應急方案等向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景區商品和服務須明碼標價
針對旅游購物,新《條例》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旅游景區及其周邊的經營者針對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方式,誘騙、強迫他人與其交易。
旅游經營者如違反該規定,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價格部門責令改正,未明碼標價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方式,誘騙、強迫他人與其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新《條例》同時細化了導游薪酬制度,增加旅游景區禁止強行出售聯票、套票等內容,重點對旅游管理體制、資源開發與保護、游客文明規范、導游從業人員權益保障、鄉村旅游、景區最大承載量、旅游購物、戶外及網絡經營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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