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近期,國務院對《旅行社條例》在內的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其中,對《旅行社條例》的修改,涉及到旅行社業務范圍、旅行社及分社的辦理程序,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權限等內容。
此次《旅行社條例》修改,涉及哪些條款?將會產生何種影響?記者專訪昆明市旅游發展委員會質規處處長董榮,對條款的修改進行解讀。
亮點一:
旅行社準入門檻更低了
按照《旅行社條例》第六條原條款,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三個條件。
修改后的第六條為“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刪去“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兩個條件。
也就是說,今后,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只需滿足“不少于30萬元注冊資本”這一條件。
在董榮看來,這一修改無疑進一步降低了旅行社行業的準入“門檻”,激發人們的創業積極性,鼓勵初創人員從旅游開始創業,提升旅游業吸納就業的能力。“旅游業作為勞動密集型的服務性行業,也是創業門檻相對較低的行業,需要大量人力投入,此舉是國家實施‘大眾創業’戰略的具體體現。”董榮說。
同時,隨著網絡發展,越來越多人選擇通過手機、電腦等在線咨詢、預訂、購買旅游產品,旅行社經營者與旅游消費者不再需要面對面開展營銷活動,經營場所、設施等已不是必備條件,此項政策的修訂也是順應了旅游市場的發展需要。
“我們在進行旅行社業務現場核查時,就發現已經有許多經營者,為了降低成本,開始選擇在私人住宅通過網絡開展旅行社業務。”董榮說,新修改的《旅行社條例》刪去對固定經營場所、營業設施的要求,對旅游電子商務的發展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
“今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將不再需要對申請人的營業用房以及傳真機、電話、電腦等辦公室設備等‘許可條件’進行現場審核,只需要審核申請人的注冊資本、相關證明材料即可,”董榮說,“取消現場審核環節,將使《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辦結時間進一步縮短,我們將在現行5個工作日完成審批的基礎上,力爭實現當場辦結。”
亮點二:
前置審批變為“先照后證”
國務院此次對《旅行社條例》的七項條款進行修改。其中,有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等條款涉及“先照后證”。
“先照后證”是指先申領營業執照,再辦理有關許可證。此前,旅行社審批實行的是“先證后照”的前置審批。也就是說,申請人在提交完相應材料并審核合格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將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后,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才能去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但是,旅行社行政許可審批,要求旅行社具備固定足夠的營業用房以及傳真機、電話、電腦等辦公室設備等“許可條件”。而尚未取得營業執照,就無法以市場主體的身份租賃場地、采購設備或簽訂用工合同,因此經常出現“證照互為前提”的尷尬。董榮表示,這是給申請人提供實實在在的政策福利。
改為“先照后證”后,申請人首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持執照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在等待許可證期間,申請人就可以著手進行部門不需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的活動。受此影響,修改后的第九條取消了“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表述。
根據調整后的旅行社行政審批程序,旅行社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換發《工商營業執照》。持有換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后,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董榮表示,其實在《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一欄中就有“出入境旅游業務服務、國內旅游業務服務”兩項內容,并標注“以上經營項目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經營”。
按照修改后的第九條,旅行社將省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這一環節,而是可以直接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此舉將有利于市場主體更便利、快捷地進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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