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消息一出,迅速引起了全行業的關注,關于導游自由執業的利弊和未來可能存在的隱患也引發了廣泛的熱議。
導游行業現狀“接近”自由執業 行業問題凸顯改革重要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持有導游證的總人數約在70-80萬人左右,擁有資格證的人數更高,約在100萬人以上,這其中很多人因為沒有參加年審或者資格證3年有效期內未掛靠在導游服務中心,成為“消失”狀態的隱形導游,有的可能是暫時從事旅游行業的其他工作,也有的則可能已經轉行,因此,導游行業從業人員存在逐步“流失”和大量“休眠”的現象不可否認。
據記者調查,目前國內大部分地區,絕大多數導游都是掛靠在各地導游服務中心,也有的掛靠在旅行社。但真正能與旅行社簽訂正規勞動合同的并不多,可能不足10%,大部分導游沒有基本工資,也有的是自己先把錢交到所掛靠的旅行社,再由旅行社按月發放工資。同時,導游還需要每年向導游服務中心或旅行社繳納管理費,費用約在幾百元至千元左右。
雖然旅行社與導游二者之間不存在直接的聘用關系,但旅游法明確規定,“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因此,目前導游帶團實際上還是由旅行社進行委派,代表旅行社開展工作,而旅行社在選擇導游時往往是尋找長期合作較好的,或者是由其他導游領隊進行介紹和推薦,形成一個長期固定的用人圈子。
可以說,目前國內的導游、領隊真實狀況就是處于一種與旅行社之間的合作關系,大部分人員都不存在與企業之間的長期聘用,因此,“放開導游自由執業”的首要意義就是承認導游自由執業的事實。避免那些虛假工資保險的產生,同時,取消“導游必須經旅行社委派”的政策規定,使“掛靠”和“委派”將不再成為必須,讓旅行社、導游、游客三方互有多向選擇的空間,這或許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以往旅行社讓導游交人頭費買團的現象,從而降低強迫購物等事件的發生。
與現行法律存在沖突 開展試點意義重大
放開導游自由執業是一項對行業舊有模式進行大幅度改革的舉措,但目前要想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還存在著諸多難題,首要問題就是與現行的《旅游法》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存在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于2013年頒布實施,如果全面開展導游自由執業改革,首先需要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修訂,才能做到建立法制化管理,讓導游自由執業順利實施。但《旅游法》的修改與修訂需要通過正式流程經由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夠馬上變更的,因此,現階段選擇在個別地區或個別企業開展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工作意義巨大,除了規避現行法律法規中的內容沖突外,通過試點,可以提前發現導游自由執業有可能存在的問題、漏洞以及帶來的隱患等,做好前期調研與判斷、查疏堵漏,為將來更好的完善和修訂法律條款提供參考。
自由執業不能簡單理解為“個體戶” 導游單干并不容易
對于從業導游而言,自由執業并非自由職業,自由和執業的意義更多的在于讓導游在所屬的行業里,按照符合市場化發展的方式,更加自由、自主的選擇工作方式,減少受到舊有體制和管理模式的條框限制,但本質上還是不能拋開職業本身的規范與約束,更不可能完全追求個性化隨心所欲的自己制定服務標準,當導游成為一個獨立個體經營者的時候,對于職業素質和服務水平的要求反而更高,競爭也將更加激烈。
此前曾有業界觀點認為,導游自由執業將可能造成對旅行社的不利影響,導游個體具備攬客、組團的資格,相比于旅行社的企業化運作,導游“個體戶”式的經營模式成本低,機動靈活,而且因為長期在一線帶團接觸客戶,可以掌握一大批客戶資源,因此將會與旅行社形成直接競爭關系,旅行社的生存狀況將更加堪憂。
針對這種觀點,筆者認為,在國內包價旅游的情況下,確實存在著游客出于信任而主動聯系導游詢價的這種可能性,但幾率并不大,對旅行社的影響也極其有限,首先不管自由執業與否,導游為游客提供的都應該是講解和向導的服務,不可能直接經營旅行社的業務;其次,導游自由執業所產生的直接效果之一,就是將原有的導游服務從包價旅游中分離出來,成為一個具有自身價值的單項旅游服務產品,而不是再次衍生出一個微型旅行社;第三,旅游行業產業鏈的各個環節,都是一個“以量拿價”的現實狀況,如果沒有穩定的客源,不論是機票、酒店、門票還是其他服務,根本談不上任何議價能力,更不要說以一己之力去把控和調度旅行途中的方方面面,即便有渠道獲取更多的上游資源,以導游個人身份也無法與客人直接簽訂合同,至多是充當了一個售前咨詢或者銷售的角色。因此,導游以個人身份接團還是存在非常大的困難。
幾大問題尚需厘清 自由執業制度規范待出臺
在開展導游自由執業試點之前,還存在著很多問題亟待厘清和解決,具體到執行階段的首要問題就是提供服務的主體發生了變化,出現旅游糾紛和安全事故的責任誰來承擔,出現對服務質量不滿意的投訴誰來管?過去導游是受到旅行社委派進行工作,旅途中出了任何問題都由與客人簽訂合同的旅行社承擔相應責任,所有旅行社在進行企業注冊和申請的時候,都會繳納保證金,因此具備承擔相應責任的能力。而在實行自由執業之后,導游的執業途徑已經不再單單局限于旅行社委派,可以以個人身份通過多種渠道聯系游客并提供旅游服務,但對相應責任的承擔能力則十分有限,因此游客的權益保障、導游服務的合同簽署與質量監管、旅游糾紛的法律處理都將是首要難題。
同時,導游行業從業人員中女性占大多數,實施自由執業之后,游客既可通過線上平臺預約導游,也可線下自主聯系,旅游方式自由的同時,導游執業方式也自由,那么女性導游的人身安全如何保障也是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在記者的調查中,一位西安旅行社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曾經有客人向該旅行社提出,需要單獨請一位年輕女導游擔任幾天講解,而客人是四位男性游客,該旅行社負責人考慮后拒絕了對方,該負責人表示,自由行不同于團隊游,單獨的導游服務也不同于包價旅游的委派導游制,游客開租來的車,帶著導游一起出去,游客和導游的安全都是他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此外,全國旅游工作會上的提出的“建立導游服務預約平臺”也備受矚目,“互聯網+導游”的方式或許會成為旅游投資的一個新增關注點,但是未來的導游預約平臺由誰來建,由誰來管,評價體系如何建立,怎樣保證所有的信息公開,公正,杜絕虛假點評等惡意競爭手段,同時,預約平臺和評價體系怎么做到建完有人用,用完有人評,發揮其最大的價值,這些都需要有關部門盡早考慮,盡快出臺一套完善的制度和管理標準。
近期對于放開導游自由執業這一話題,很多的業內人士和專家都發表了各自的看法,大家的觀點五花八門,每一種觀點都代表了一種立場和一個思考的角度,因此不能片面的定義誰說的對與錯,導游和領隊本身就是一個非常龐大的職業群體,根據職責、分工、執業途徑、所處的地區的不同,執業狀況也并不相同,80萬的導游可能會有80萬種不同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在討論導游自由執業這個問題的時候也應該從不同角度加以考慮,導游自由執業對于整個行業來說是一件影響巨大的事情,操作執行起來的難度將十分巨大,因此很多問題亟待厘清,只有在充分了解導游行業問題的前提下,制定完善的自由執業管理制度,才能讓試點工作行之有效,同樣的,只有導游管理體制改革給導游帶來了更好的執業環境和發展空間,才是未來導游為游客提供更好服務的前提和保障。(記者 李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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