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旅行社在出境游押金收取、管理、退還中存在諸多問題,2015年10月22日,朝陽法院向國家旅游局出具司法建議,建議規范出境游押金收取。記者昨日獲悉,國家旅游局正式函復法院,已針對建議內容,在調研基礎上出臺《國家旅游局關于規范出境游保證金有關事宜的通知》,加強出境游保證金監管,嚴禁收取現金存入私人賬號。
法院判決旅行社依約返還旅游押金
2014年11月,邵女士代表10名消費者與北京市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邵女士等10人參加泰國一地5晚6天旅行,出行時間為2014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
該合同采用“旅游惠”方式,即以“存款惠游”模式收客,10名游客需付旅游押金50萬元,交錢后享受優惠,即每人旅游費用2000元。
中國旅行社畢某為邵女士等辦了相關手續,相關合同及協議還加蓋了中國旅行社合同專用章、中國旅行社中國公民中心亞洲部業務專用章,畢某在簽約代表處簽名。
補充協議約定,中國旅行社指定收款賬戶為畢某的個人賬戶,50萬元旅游押金在2015年2月3日至5日間全額退還至客戶指定賬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拖欠扣款。
然而,邵女士等人旅行結束后,中國旅行社卻沒有退還旅游押金。2015年3月,邵女士等訴至法院,要求退還50萬元旅游押金及相應利息。
對此,中國旅行社辯稱,這是員工畢某自行偽造的合同及補充協議,其沒有授權畢某收押金,畢某的行為系個人行為,邵女士應向畢某追償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時,該公司認為,邵女士等人支付的旅游費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即使退還相應款項,也應依照市場價補齊價款后,退還剩余費用。
朝陽法院審理后認為,邵女士與中國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旅行社應退還游客50萬元押金,并退還逾期利息。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中國旅行社退還邵女士旅游押金50萬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的利息。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院發函建議規范出境游保證金監管
朝陽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情況較為普遍,且旅游押金在收取、管理、退還等環節均存在較多問題。但目前法律、法規、規章對于出境游保證金的收取均無明文規定,也無相應行業管理規范予以規制,個別旅行社將押金存在個人賬戶,導致押金被遲延歸還,甚至被挪用、侵占,給旅游者的資金安全和旅游市場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隱患。
2015年10月22日,朝陽法院向國家旅游局發送司法建議,建議規范出境游押金的收取及標準,根據游客年齡、職業、財產狀況等因素,確定是否收取押金及數額;規范收取方式,盡量采用非現金形式擔保,采取現金形式的,應以銀行等第三方托管方式收取,以保證資金安全,同時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出境游的擔保形式、金額、用途及返還時間和方式。
此外,朝陽法院建議國家旅游局加強出境游業務管理,特別是加強對分社、門市部等分支機構人員的管理,防止挪用、侵占及利用出境游押金非法牟利等情況發生。
國家旅游局首次規范出境游保證金
收到法院建議后,國家旅游局向各級旅游主管部門及大型旅行社、商業銀行等進行調查了解,并多次與銀監會溝通,推出了《國家旅游局關于規范出境游保證金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首次規范出境游保證金。
《通知》要求,全國旅行社及其分社等服務網點,要自查清理出境游保證金收取情況;出境游保證金一律應采取銀行參與的資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現金方式或現金轉賬方式直接收取;不得將出境游保證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員個人賬號。同時,國家旅游局還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門督促尚未實行出境游保證金銀行托管的旅行社,積極與當地商業銀行開展合作,建立長期、穩定的出境游保證金銀行托管工作機制。
《通知》出臺后,國家旅游局將上述情況書面復函北京朝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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