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條例》實施 “包價旅游”只有旅行社才能經營
日前,旅游部門發布旅游服務警示,針對一些無旅行社業務經營資質的戶外運動俱樂部、保健品推銷商及協會、社團等通過、微博、QQ群打著AA制、非營利的幌子招徠游客從事盈利性經營國內、出境旅游活動的情況,提醒消費者,這些行為違反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關于“包價旅游”方面的規定,嚴重影響了旅游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廣大游客的人身安全,游客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條例》有兩個亮點,一是第二十四條“旅行社可以在全省范圍內設立服務網點”,打破了此前飽受詬病的地區壁壘,鼓勵品牌旅行社跨區域經營,通過整合,進一步做大做強;二是關于“包價旅游”的規定。
何為包價旅游?《條例》第三款規定:“包價旅游業務,是指預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業務。”關于從事包價旅游的主體,《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從事包價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這一規定解決了旅行社專屬經營權的問題,同時對各種以贏利為目的、以各種協會、團體等名義組織的推銷、攝影、驢行等活動,可以依法查處。《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旅游條例》之所以對包價旅游業務的從事主體做出明確規定,是因為在旅游活動中,不簽合同容易引發糾紛。按規定,旅行社接待游客出行必須簽訂合同,對旅游行程進行詳實約定,萬一游客與旅行社在旅游過程中發生糾紛,旅游合同是判斷糾紛違約方及違約責任程度的主要依據。但沒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社團組織,往往不與游客簽訂合同,一旦發生糾紛,難以判斷違約方責任。
其次,旅游糾紛發生后,游客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旅行社經營旅游業務須繳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繳納旅行社責任保險,分別用于游客權益損害賠償、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和游客的損失賠償。而社團組織因未取得旅行社業務許可,無法納入旅游保障機制范圍,游客與其發生糾紛后,各級旅游投訴處理機構無法受理游客投訴。
《浙江省旅游條例》已正式實施,市旅游質監所提醒廣大游客提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保障自身安全的意識,選擇正規旅行社出行,謹防各類欺詐旅游廣告,自覺抵制“零負團費”及“不合理低價”,對沒有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社團以各種名義組織的旅游活動說“不”。樂清市旅游質監投訴熱線:0577-6160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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