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南方航空CZ6101航班近日由沈陽飛往北京時,一名乘客突發腹內疝并急性腸梗阻。飛機落地后,空乘人員與地面的急救人員為誰該抬旅客下飛機發生爭執,最后旅客自行爬出機艙接受治療。23日,南航公司已派人登門致歉,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急救中心也發出致歉信。
人在旅途遭遇急病,各方都應與時間賽跑搶救生命。但遺憾的是,在這起事件中,有能力施救的人員“慢作為”“不作為”,甚至相互之間推脫責任,令人心寒。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是相關人員責任心不強、責任邊界不清晰、不愿意在危急關頭承擔責任。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55條規定,在航空運輸過程中,旅客發生疾病時,承運人應積極采取措施,盡力救護。合同法也規定了承運人安全送達和救助義務。本次事件中,空乘人員應在飛機上采取救護措施并聯系地面救護。當乘客還在艙內時,雙方運輸合同關系沒有解除,承運人的安全送達義務尚未結束,空乘人員的推脫和不作為站不住腳。
人命關天,及時幫扶和救助患者更是急救人員的神圣職責。國家衛計委在2014年施行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搬運、護送患者”屬于相關輔助醫療救護工作的范疇。事件中,機場的地面急救人員本應以救人為天職,全力救助患者,但相關人員沒有在第一時間搬運、護送患者進入救護車,這同樣是一種有可能“致命”的失職。
縱觀整個事件,多方面都承擔法律或道義上的責任,但卻在生死關頭推諉扯皮,這凸顯在一些突發事件處理上,一些部門、崗位的人員亟待加強責任心,應急機制與工作流程還有提升空間。航空公司與機場之間應拿出更高效的應急協調機制,提升快速反應能力,把人的生命作為頭等大事,同時在銜接機制上完善細節。相關從業者必須具備勇于擔責的人道主義精神,力誡生命面前的麻木不仁。
就此次事件,航空公司在聲明中表示:“將加強與相關單位的溝通協調,完善相應工作流程”;負責地面醫療急救服務的首都機場急救中心也聲明:“將主動加強與航空承運方的溝通銜接,完善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亡羊補牢,為時未晚。隨著春運臨近,乘坐各種交通工具出行的人們將不斷增多。運輸管理部門與承運方當深入反思這次事件,明確責任,提高責任心,以保障乘客安全為頭等大事,及時完善工作流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更為科學、嚴謹的應急協調機制應對旅途中的各種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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