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解釋
參照《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下稱《規定》),關于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解釋如下:
一、《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干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干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如未屬以上所列的國家工作人員,建議申請人出國(境)前向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咨詢自己是否屬于登記備案的工作人員。
哪5種人不能出境?
下列五種情況者不準出境:
1. 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 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 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 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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